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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离婚时,男方同意把两个小孩抚养权交给我姐的,并在法院协调下离婚;同时男方需要付小孩学费和抚养费(每月300元); 现在男方又想要一个小孩抚养权,请问一下法院会同意的吗?

离婚 2012-08-25 11:24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按判决履行。
  • 一般不会,除非你姐有不适宜抚养小孩的情况
  • 按判决履行。
  • 你好,如果双方达成协商,且调解书已生效,法院一般不会再改变,除非你前姐夫再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
  • 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 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 不出现你姐姐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条件,不随便更改抚养权。
  • 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具体要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 一般情况下不会支持。如果男方起诉,建议女方积极应诉。
  • 一般不会,除非你姐有不适宜抚养小孩的情况
  • 看对方的请求是否合理。
  • 你好,视具体情况判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 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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