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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再后发回重审与二审发回重审有什么区别?特别是在赔偿方面有什么区别?哪些法律在这方面有具体规定?原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一个没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省司法厅书面证明)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而这个鉴定结论原被告双方都不认可;鉴定的检材(病历)严重缺失,并都多处有明显刀刮、涂改的痕迹;现二次发回重审,2012年7月16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最终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正好相反。我要求按照2011年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一个6级、一个9级)、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原一审未支持)、交通补贴费(外省市住院、治疗)等用是否合理?

行政复议 2012-08-24 2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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