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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余2012年8月14日辞职到期了。我到公司刚好60天,工司是个体工厂。公厂是每个月25号发工资,8月25可是我到工厂去领工资,负责人说25号还不知道发不发工资。他说就是发工资也只能发上个月的工资,这个月的工资还不发。可是我要因为有事回老家了。请问这合理吗?我该怎么办?我已经连吃饭的前都没了,手机也停了。

其他 2012-08-27 09:5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应当结清工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发放工资以及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
  • 不合理,应当结清工资。
  • 你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天内结清你的全部工资,公司也无权扣钱。
  • 可以考虑委托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 您好。 公司行为属于违法克扣拖欠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站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 不合理,应当结清工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发放工资以及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
  • 单位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先问明情况,要求单位及时补发,如果单位仍然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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