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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84年10月结婚,87年生有一女,88年因前妻感情出轨,89年4月我们离婚,离婚时,女儿2岁,判给女方,一直和前妻生活,前妻于2000年再婚,再婚时女儿13岁,不满母亲的婚姻和生活等,2002年得了精神分裂症。女儿得病时,我支付6000元住院费,但女儿病未好,前妻未通知我就把女儿接出院,还退走了2000多元的钱,我找前妻,她跟我吵架,说不要我管,每月叫我拿几百元,她自己找土医生看就行了,女儿得病10年了也一直与那个家庭生活,今年5月前妻死亡,其继父及其前妻的亲人叫我无把女儿带走,说女儿是我亲生的,我是女儿监护人。我现在的家庭妻子女儿都不接受这个事实,说20多年我们这个家没有这个成员,不可能他人酿成的苦果由我们来吞下,我们的家庭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给相应的经济补贴为低线,接过来监护照顾不接受,可以吗?

离婚 2012-08-26 2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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