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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荆州公安县发生一起医疗纠纷,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委托律师维权。律师与当事人签了一份协议书,上面规定案件结束后,按医院赔偿的30%付给律师。在律师与医院和解的过程中,医院只愿意赔两万元。当事人觉得赔偿太少,就带着自家的亲属与医院和谈(律师不在场)。经过几个小时的谈判,医院最终只愿赔32000,当事人也认了。并和医院签了和解协议书。事后,当事人认为此案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并且最终和谈时律师也不在现场,只愿意给律师1200元。律师收取1200元后,天天跑到当事人家属要求支付30%的费用。请问,30%费用合理吗?当事人该怎么办?

其他 2012-08-26 2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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