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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和原告办厂合伙做皮革生意,当时我本人投资30多万元,原告投资5万多元。厂办起后,当年每人亏损3万元,1997年每人又亏损6万元,从未出现赢利。1998年初被迫停产,经过所有资金结算,原告方的投资本金已经全部赔完并且还不够赔款,又贷了我两万多元才填平亏损额。结账时双方都打了赔款证明条并且摁有手印。现在已经十几年后,原告想分得厂内财产并已经把我起诉至法院,现在法院已受理。 请问:厂内财产占用的都是我本人资金,原告有没有权利分割厂内财产? 开庭时,我出具的两张结账单据原告说是假的要申请鉴定,但又不愿意出鉴定费用,法院要我先出鉴定费用,这种做法对不对?

其他 2012-08-27 0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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