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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花的钱买125平米商住2层小楼,现开我名字发票,房产证还未办,现我要把此房给儿子,发票名字不改可以吗?,儿子2005年结婚,将来此房要卖有儿媳才产吗、买时父母还有权利分割吗、和同意吗?谢谢侓师

离婚 2012-08-29 09:1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改为儿子名字需要的材料咨询当地房管局。如果赠与给儿子个人的那房子就是儿子一个人的没有儿媳的份额
  • 要等房本下来以后才能过户给你孩子。将来算是你孩子个人财产,其他人都不能主张权利。
  • 房产证改为儿子名字需要的材料咨询当地房管局。如果赠与给儿子个人的那房子就是儿子一个人的没有儿媳的份额。
  • 房产证改为儿子名字需要的材料咨询当地房管局。如果赠与给儿子个人的那房子就是儿子一个人的没有儿媳的份额。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此房产给您儿子后,他的妻子也是没有份额的。 将来卖房时,父母是没有权利分割的,也不必征得父母的同意。
  • 你好,你可以指明只赠与给你儿子一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1、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建议与当地律师详谈。
  • 等房产证下来可以办理过户 属于你儿子的个人财产 他人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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