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探望权中止的事由
《婚姻法》规定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探望权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一些:
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的;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
《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比依法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更加宽泛,这样规定有利于拓宽渠道而更好地保护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