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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上海某私人企业的员工,因最近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所以,公司要求我待岗到合同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公司提出的要求是,1.每月付给我们工资并加养老金,2.让我回家待岗到合同期结束。我想问公司这样做合不合法,我这样是不是权利得到了保障。另外,想问在这方面上海市有何规定。 谢谢!!!

其他 2012-08-27 2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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