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两年前,公司两位股东(其中一方为外方)以转让10%股权为基础,请我到该公司就职,签有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上有我们三人的签名。协议上有“公证后生效”文字。去公证处时,公证处以外方资料不全不予公证。我们就去外经委做变更处理,但外经委以我是自然人无法持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为由,不予变更,说需要我以法人身份注册公司后再变更。鉴于对两位股东的信任,我一直没有注册公司,而是把全身心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现在,两位股东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让我离开公司。请问,我离开公司后,是否能依法享有该公司股东权益?如何维权?衷心感谢!期待着您的答案!

股权转让 2009-08-16 13: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达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