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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进入单位,参加工作一年后购买了单位自建住房一套60平,2008年沈阳二环外,一平米3000元,市场价格相差不多。购房合同附注部分提到,必须为公司工作五年,否则房子收回。2012年离开此单位,此单位要求每平米补交1000元/每平米补偿金,无成文规定。并且在2011年离开此单位的只要求交300元/每平米补偿金。否则不预办理离职手续。由于我当时急需离职手续所以按每平米1000元的补偿金全额交纳(收据只给写成:补房款),现在我想咨询一下:1、购房合同中所说的工作不满五年,房子收回,有无道理。(现在房证在我的手里,而且购房合同每平米2750元,后来涨了两次价到3000元的。)2、2011年交300元,2012年交1000元,属于乱收费吗?(此公司香港上市)3、我能否要求该公司返回我的六万元钱?

其他 2012-08-30 15: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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