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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中日合资企业,我是12年前45岁退休后就职的,我这种情况可以得到补偿吗?

公司清算 2012-08-30 11: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
  • 应该有补偿。
  • (一)破产企业被整体接收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收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开支,其标准应不低于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收方企业从接收破产企业之日起缴纳。接收方企业收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二)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清算组可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等破产财产中,按规定拨付一次性安置费。 (三)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原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优先支付。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担。 (五)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你好,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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