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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我在培训学校没有出资,如果出任法人代表,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没以出资就担任培训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否要以向出资人要求支付每月的报酬? 3、如果培训学校开股东会,我是否有权出席,是否有表决权?

企业法律顾问 2018-12-17 19:2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你不是股东,只要你不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你是没有什么法律责任的。 2.可以要求 3.看是否有授权。
  • 您好,
    在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投资人只需要用其投资到公司的财产承担风险,而不会涉及到其他的财产。
    所以,公司宣告破产,只能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不会要求用股东的其余资产来承担。
    根据 《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 1、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所以,如果法人满足以上条件,即可申请破产!
    2、根据破产法第128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六)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七)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八)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的
    以上八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人要依法承担责任
    3、只要法人代表没有上述行为,不需要对破产承担任何责任。
  • 1.你不是股东,只要你不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你是没有什么法律责任的。 2.可以要求 3.看是否有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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