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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休干部丧偶75岁,与其子女不合;女方文盲无职业丧偶68岁。婚前双方各有一处住房。登记结婚后一同住进男方家,男方子女十分不满。第三年女方因心情差加之过度老累患了老年冠心病和高血压病,回娘家养病二月后稳定回家。期间男方子女找茬,男方无奈将自己的房屋公正。这时男方考虑到女方本无职业及身体状况,经常看病吃药治疗已成家长便饭,决定每月给女方存300元,并在自己取工资的储蓄所里,亲自以女方名字开个活期存折,每月存款后将存折交给女方管理,并叮嘱女方存满一年后交给其子女备用,存了五年,目前女方存折里仍有500元,当时没有注销存折,放柜子里(如今已被男方子女撬开柜门拿走,当做证据)。男方子女听说后又要求男方给其未婚弟弟(36多岁)每月存500元,男方心里不満,女方只好取消给自己的存款,每月督促男方给其儿子存款500元,至今二年了。今年春节后,女方终因精神压力过大,血压上升只好回家养病。期间不知何因,男方及子女一致同意离婚,并提起上诉法院,要求索赔前几年给女方的存款。 请问:一是男方给女方存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二是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以哪些法律条款予以拒绝? 请用法律条款给予详细解答好吗?不胜感激!

离婚 2008-05-05 1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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