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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通过微信与我相识,并以谈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为借口与我确认恋爱关系,期间隐瞒虚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情况及已有过婚史,并以一辆没有行使证的汽车让我保管骗取我信任后多向我借钱,借钱理由也是虚构公司周转等虚假信息拒绝转账,而要求要现金而且以各种理由拖拉没有写借条。发现我怀孕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及索要金钱,前后总计35000元,最后一次索要3000元被我拒绝后见榨取不得以想要换车为名取走车辆,拒接电话,通过回忆车上的出入证等线索找到该男子住所,询问其父母才知道其工作情况及姓名均为虚构,该男子恐吓威胁我并拒绝承认全部款项及怀孕责任,这构成恋爱诈骗吗?以上信息能到当地刑侦部门要求立案侦查吗?该男子父亲经后面了解为法律工作者,当时他问起我借钱给他儿子是否有借条,我哑口无言,可是有借条又如何算是诈骗呢,我有同事朋友为我作证见过该男子并也知晓他当时他用的假名,也知道我借钱给他的事,这些可以作为证人吗?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对我精神身体上进行赔偿吗?我现在已孕3月,很无奈!肚子的孩子也可以作为证据吗?

刑事辩护 2012-09-03 0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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