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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号我把车(价值约4000)停在地下停车场内,交了1块钱(物业现在说是占地使用费不是停车费),27号早上3点我下班发现车不见了,27号早上9点去他们物业调监控发现车是在26号晚上9点过被人偷走的,然后我去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警察让我跟物业协商,现在物业的说法就是那1块钱只是占地使用费并非车辆保管费,所以他们没有看管的责任就不予赔偿,我有停车时的票据(绵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他们物业的盖章

其他 2012-09-03 0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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