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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2四月和河北省涿州市中心城签订了租赁协议,开发商承诺在同年5月1日前试营业,免4个月房租,可后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延时间,合同上签的时间是9月1日日开业,但是合同上的免责条款中根本没有开发商违约的赔偿,而是如果因为国家政策改变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开发商工程施工等其他原因未能如期开业的,承租方同意开业日期同体顺延合同截止日期不变,现在我们没有理由退租,而且地下商场的开业标准也没达到

其他 2012-09-04 16: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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