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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多人一起签了被破解约函,并在劳动局提起仲裁了,立案了。后来有个别人与公司和解了,想继续回公司上班,开庭前已撤诉,请问回来上班的人还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公司现在说不需要重新签,撤回诉讼后之前的解约函相当于无交了,说还是公司的员工,这样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其他 2012-09-04 0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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