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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聘用了一个已宣布破产公司的经理做为我的销售,她在原来的公司欠她的客户一笔资金,大约二十万左右,属双方对帐错误,结帐之前双方均不知道帐的错误,特别是我们的这个销售经理又不是之前公司的大股东,只是公司送给她一点小股份,又没有权力过问财务事宜,有单独的财务负责人,直接对大股东负责。但发现问题是公司已清算完毕。现在这个经理来到我公司负责业务,没有股份,她和原来的那个客户的表弟做生意欠我部分资金,那个客户知道后就不允许他表弟付我货款,必须扣去原来款项才可付款,我肯定不会同意抵款。因为我又不欠他钱。现在双方搞得很缰!我去对方要钱,他们找黑社会等我们!我是否可去公安局备案?我们要钱,他们找社会人要收拾我们,还要来我们公司,如果我们人身受到伤害。我们可否在公司局备案!公安局会受理吗

其他 2012-09-05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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