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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04年3月份与开发商签了购房协议,约定签订协议书时交付总房价的30%,2005年3月底交房,桩基完成后再交付30%,如果逾期超过一个月则照每延期一天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付违约金。 签订之日已交付首期30%,2005年3月底交房尚未完成桩基,至2007年1月份我们才又交付30%,2009年8月初开发商要我们正式签订合同,同时计算违约金,但是开发商只肯支付首付的30%的违约金,而第二笔的违约金开发商以我们当初交钱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过了原来约定的时间为由不肯支付违约金。 目前想要咨询下到底这个违约金要怎么算,开发商所说的是否有理?谢谢!

工商事务 2009-08-16 2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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