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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面积360平米,房屋A面积110平米,房屋B面积180平米; 2、祖辈:爷爷(2000去世)、奶奶 父辈:兄弟姐妹共5人 1969年爷爷、奶奶领取东城区回农安置费910元(共七人份),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给予的宅基地上建盖5间房。奶奶为农村户口。 1993年,宅基地普查时。因奶奶外出,由和其同住的二叔在《宅基地登记证》所有人处签字,并认定共有人为二叔之妻、之子、爷爷、奶奶。 2001年奶奶多次找村委要求更改宅基地所有人,村里以该宅基地受理机构撤销为由,拒绝帮助。 2009年3月,二叔去世。同年7月该地区拆迁。 问题:可否将宅基地所有权变更到奶奶名下?如可以变更需要准备那些材料? 请帮忙解惑,盼复!

行政诉讼 2009-08-30 15: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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