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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5月份新员工进厂负责送货到货运公司,我们委托货运公司收款。我们要求新进厂的这位员工要把公司的账号送到货运公司,谁知道他把他自己的账号给货运公司了,导致货运公司直接把收到的货款打到他个人账号了,而且他在5月底前离职了,现在有6000多块钱到了他的账上,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金额不到1万不予立案,想问一下是这样吗,如果要告他的话,已什么罪来立案呢???

刑事辩护 2012-09-09 1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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