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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6年3月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6月底交工,结果2007年4月猜交工,而且房产证至今未办,合同约定交工后180天内办理房产证。我在2007年11月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提起诉讼,裁决结果是开发商承担的违约金应以已交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因是逾期时间太长,依据的是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与合同约定的1%不一样,裁决为终局裁决,请问这种情况开发商有权撤销裁决吗?

其他 2009-08-17 23: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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