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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刚毕业的一名大学生,想咨询一些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某行政单位来我们学校招聘一名专职写材料的人员,我有幸被选中,当初开出的待遇是管吃住,试用期一个月一千元,试用期半年,半年后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限最少两年。可是在试用三个月一直没有给我发一分钱工资,一直声称我的工资在协调中,并催促我赶紧签合同,并把最低服务年限改为了三年,我觉得时间有些长,不想签订了,就提出辞职,结算工资,但是检察院以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按每个月四百给我结算工资,和先前说好的一个月一千相差甚远。但是我没有具体的协议,只有他们当时发的招聘短信,请我律师,该单位这么做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2-09-10 1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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