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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公生前将老房拆迁所分的两套住房,一套赠与我舅,一套赠与我妈与我姨。但在公证的协议上,我妈表示不要房子,由我姨将房价的一半(款项至今未付),但我姨当时马上要我外公做了一张赠与合同,将两套房子赠与我舅与我姨的儿子,此事发生在1998年10月,我外公与1998年12月去世,由于种种原因此房产未办理房产证,问:此赠与合同至今是否有效?由于当时办理此事存在不公及未付款的情况,现在去办理房产证是否可重新办理自然继承公证?

其他 2009-08-17 2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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