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1996年6月进入分公司工作,一直是与分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30日本人在“甲方”是分公司的无固定劳动合同上签字,签字后甲方的落款章没有盖分公司的、而是盖了总公司的公章。2012年6月28日,分公司和我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给我经济赔偿。当日给了退工单,网上也已退工。现分公司借口我的合同是和总公司所签,现总公司不认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故让我回去上班,并扣留劳动手册。自96年至2012年6月28日,都是分公司实际用工,我也只向分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我的问题:1,分公司借口总部不同意6月28日的解除合同协议,故虽然已办退工,但无法给我劳动手册,这合法吗?2,2008年5月30日我和分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上,甲方的影印部分均是分公司,但是公章盖的是总公司的,我签字在前,总公司盖章在后大约1-2周,甲方和甲方落款章不一致,这份合同有效吗?3,如果该合同有效,在法律上这到底算是总公司和我签的合同,还是分公司和我签的合同?当时没有人提前告知我这次我需要和总公司签合同。3,如果这份合同算是我和总公司签的,但实际用工是上海分公司用工,没有派遣单,这合法吗?

仲裁 2012-09-11 19: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