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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会展处干部安XX于2012年七月初认识,8月初我接到安XX打来电话,求我找一个在医院(产院)工作的女性朋友帮他一个领导办事,半个月后事情办成,安XX以答谢为由于2012年8月17日晚上约我和朋友吃饭,同去的还有其三名同事及一外人,席间大家都喝了不少酒,饭后他们几个争着拉我女友上他们的车甚至还有人强行将其抱上车,我朋友强烈挣脱并拒绝他们送她回家,之后我与她分开准备各自回家,安XX开车赶上,将我拉进车里,在车上他又给他同事打电话说我朋友自己留在路边打车,让他们去找她,我见事不对就要求下车,他将车门上了锁,因此我与他发生争执,随后他把我拉下车,将我头部撞向旁边的路灯柱,当时造成面部多处损伤,因事发突然,为避免更重的伤害,我当时逃离现场,后打电话给朋友求助,在朋友的陪伴下重返事发地报警,被110民警送到附近派出所做了报警登记随后住院医治,经检查我左侧鼻骨骨折,断端移位,右侧颌骨额突,右侧鼻背部塌陷,需做鼻骨复位手术治疗。在案发后的三天内(去派出所取笔录之前),安XX曾分两次到医院共送了三千元医药费(其中一千元是其亲自到住院处缴纳,两千元为现金),并在得知我骨折后强抢我的住院费押金票据,想强行为我办理出院手续,后被医生制止,我家人赶到医院给他打了收到其赔付三千元医药费的收条,此后其再未赔付任何费用,我在医院治疗二十一天,伤情有所好转但未痊愈,现已出院休养。入院三天后伤势稍稳定时我去派出所做笔录,因对当地环境不熟悉且头部受撞击,报案时对现场指认不确切,在重新仔细查找并确认案发现场后发现事发地不属该派出所管区,随后移交给B派出所,该派出所民警开车拉着我和安XX一同重新确认了现场,当时安XX并未否认现场。我回B派出所做了笔录后离开(期间安XX一直在打电话托关系找熟人),我离开后不久警官通知我说对方所说案发地与我所述案发地不一致,不能处理,我又重返现场将现场血迹进行了拍照,并交到派出所。事发至今我多次与办案民警联系,对方始终以案发地点不确定(现场无监控设施)为理由拒绝立案,导致我至今不能拿到司法伤害鉴定委托书,不能进行伤害鉴定,并且因为此事我也失去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机会。现在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麻烦律师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其他 2012-09-13 2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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