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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8月18日原告以索要工资为由,(工资实际已经支付清,并有相关手续)先是以污秽的漫骂攻击被告,继而动手殴打被告;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给予了还击! 事后,07年9月1日经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被告被罚款500元,并处十日拘留(原告熟人为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而原告并未受到相关的处罚,同时原告做了法医鉴定,属轻微伤;而被告并未做法医鉴定! 原来想着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可是07年12月8日,原告以人身侵害赔偿将被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医疗/误工/鉴定/交通/陪护/营养/精神损失等)计5000多元! 问题:1.被告的行政处罚书是07年9月1日开出的,现在提出行政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超过诉讼时效该怎样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3.被告应该赔偿原告那些费用?

其他 2008-01-29 17: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三个月内可提起行政诉讼,看来已经超过期限,也就失去了救济途径,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均应予以赔偿,如原告也给你造成伤害,可收集证据提起反诉,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洛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方西乾
  • 另, 你收集证据证明你受到的侵害和经济损失。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您的处罚在实体法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至于程序是否合法就不清楚。行政诉讼时效为3个月,您若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您应当承担怠于行使诉权的法律后果;原告所列费用均有法律的依据,若属实,您就应当依法赔偿; 但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可以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原告行政责任,给予其行政处罚;一方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对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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