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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结婚证,办过婚宴,同居一年多后发现女方有病,查实是婚宴前得的,再加上男方对女方做事不满意,经常吵架,想离婚,女方家长不同意,经常去家里闹,如果非要离婚,索要15万元赔偿(农民拿不起),非说病是在婚宴同居期间得的,现在不知道怎么办,求答疑

离婚 2012-09-18 22:5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不用赔偿,起诉解决
  • 分开就行了。不涉及财产、孩子法院不予受理。
  • 可以一分不给的,具体请来电或到律师所详询
  • 没有办理结婚证,双方就是同居关系。不用赔偿。
  • 你好:不用赔偿,起诉解决
  • 对于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已领取结婚证,但是结婚证丢失的,应去原登记机关调取结婚档案、开具结婚证明。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或依法进行法定的结婚登记,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我国目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即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 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分手时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符合第(一)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解决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如果符合第(二)项,有两种处理方法:A:补办结婚证,再离婚;B: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解决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 不需要赔偿。
  • 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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