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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中第121条中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哪些案件?

刑事辩护 2017-08-28 19:1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辩护的权利;  (2)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3)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4)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5)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  (6)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等等。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吗、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做什么?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4)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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