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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戚,在1993年发生工伤。当时因单位原因未上报,2003年,在亲戚的要求下,办理了6级伤残证。2008年单位宣布破产。在工伤赔偿时,计算14个月本人工资时,单位按原来的工资计算。我们认为,1993年单位应赔偿但未赔偿,2008年计算时,本人工资应按照不低于2008年度缴费基数的60/%执行,不知道是否合理,请回答

仲裁 2009-08-30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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