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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12月11日购中山某一小区房,在一楼,属电梯房,物业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通知可以收楼,我于2011年10月3日收楼时发现地基下沉(下沉位于客厅靠窗一侧全部出现烈缝,阳台也较严重,其它房间轻微),当时由物业公司报修,反馈的结果是:正常现象,不修。中间反复几次沟通无果,我于2012年9月17日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回复的结果是:下陷没有国家标准,属于正常现现象,收楼后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开发商负责,保修期外出现问题开发商不理。而合同上的保修期限写的是:合理年限。我现在担心的如果收楼,装修后再出现问题对我造成二次损失,而开发商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我该怎么办?而现在不收楼的话,物业费还是要月月出,损失更加重,请帮帮我,谢谢!

其他 2012-09-18 1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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