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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于7.25号和房东签了三年的租赁合同(其中包括转让费三万元和房租15个月的三万二千五百元)(该门面是长沙某安置小区,是原房东陈某欠债后抵押给现在的房东彭某的有协议和手印)合同约定2009年八月一号交房。但是交接时该住房原房东的妻儿等在门面和现在房东发生严重冲突原来也经常在门面上发生冲突(理由是要求收回妻儿另外三分之二的财产:注原房东陈某现已经躲起来),而且原房东的另外一个小债主已近起诉陈某并将我租赁的门面依法查封要进行拍卖抵债,现如今导致无法装修和经营,使我经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当时在合同里我也注明如果房东甲方不能保证乙方的租住和经营时乙方有权停止合同并赔偿我的所有损失。请问我该怎样保证我的权益?这几天我问我的房东问题解决没有,他老是说:你装修设,冒事。但是事实问题很多很多。这种情况下按照原来协议我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我该怎办!谢谢!

其他 2009-08-19 2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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