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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开发商在网络上大面积宣传及在置业顾问引导售房时,都按2013年年底交房告知买房者,但在签订首付合同时,合同上的交房时间却晚了4个月,为2014年4月30日。该问题在众多业主的揭发下,该开发商与我们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如下“此客户因交房时间未达成一致,特允许延期办理手续,延期时间以此客户接到出卖人通知时间起7日内。如客户对交房时间与出卖人不能达成一致,可退房。”经业主的强烈要求下,开发商给大家的答复是2014年1月25日交房,考虑到该时间之后几天就为农历春节,从业者装修和房屋使用上来看,与2014年3月交房没有太大变化,利益受损,无法接受。请问,这种情况下,作为交了定金的买房者是否可以责令开发商清退定金?盼答复,谢谢。

其他 2012-09-21 0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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