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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公安局于2010年4月30日立案侦查,指控本人涉嫌挪用资金罪,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2010年11月4日主动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洮南市看守所被羁押了188天,洮南市看守所于2010年11月4日予以释放,洮南市公安局现已解除了对本人的取保候审并退还了保证金,我的案件由洮南市公安局于2010年7月25日起诉到洮南市检察院,在审理诉讼阶段,市检察院公诉科2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2010年8月、10月),2011年底市检察院公诉科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具备起诉条件,将该案退回市公安局做撤销案件处理(退处),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局做撤销案件处理,就是对本人无罪的司法确认,退处既是检察机关的一种结案方式,又是公安机关的一种结案方式,因此公安机关就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将该案撤销。

诉讼 2012-09-24 0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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