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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贴出通知,我地区定于9月15日供暖,要求家中留人观察暖器是否漏水。我家由于是新购买在装修的楼房,尚未入住,在9月15日至17日连续三天观察后,未发现暖器漏水情况,以为没有问题了,谁知9月18日晚突然漏水导致地板被泡坏。找到物业后,他们说是供热公司的责任,因为15日至17日并未给水,18日才给的水。对于此情况业主并不知情。请问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消费者维权 2012-09-20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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