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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有两个孩子,一儿一女,婚姻生活五年多了,没有共同语言,男方不会尊重女方,曾多次对女方实施暴力。女方舍不得孩子一直没有提出离婚。时间的推移,发现两人生活在一起是一种折磨,因为男方经常干扰女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整天疑神疑鬼,对女方变相折磨,导致女方无法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但是男方不同意离婚,如果女方要离婚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得到解决。因为男方比较偏激,曾多次扬言如果女方坚持要离婚就带着孩子和女方同归于尽,希望有心人能帮助我,让我和孩子都能得到安全保障。离婚后一儿一女法律会怎么样判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望能尽快为我指一条明路!

离婚 2012-09-21 15:3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男方可能是看准了你的软弱才以言语威胁的,建议你采取诉讼离婚解决,在此之前尽量收集一些对你有利的证据
  • 原则上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子女。可请律师代为起诉
  • 如果男方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那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一般小孩是一人一个,如有需要可与我联系
  • 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有需要欢迎联系本人。
  • 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以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判决,一般两周岁以内的小孩会判决随女方。我们是国内首个离婚网站的创办人,更专业的法律意见,更丰富的司法实践,有需要请联系我们。
  • 你好。 1 尽量收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比如你所提到的存在暴力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关于对方不同意以及要同归于尽的说法,有可能是看你软弱,当然不排除确有那种可能性,如真是发生那样的情形,您需要立即报警,同时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后面这一措施,不知东莞法院有无推行)。 3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一般是一人一个,但你也可主张两个都归你,但您需要提供您比丈夫更适合于抚养孩子的证据,比如暴力的证据就是对您丈夫不利的证据。 如有更进一步的需求,可及时联系徐律师。
  • 向法院起诉离婚,具体的情况我们要了解清楚才能更准确回答你
  •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①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②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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