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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单位是在总公司的子公司,所在单位2007年底撤销,我们的合同解除,我们并入总公司其它的子公司,2008年1月并同这个子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2009年6月31日到期,但还在这工作,现在的这个子公司8月底又要撤并,不再和我们续签合同,我还在哺乳期公司怎么赔偿?很急!谢谢

企业法律顾问 2018-07-20 19: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哺乳期单位不能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具体可以来电咨询或面谈,济南刘传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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