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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1年11月12日在天津市xx路口转弯时与一辆出租车追尾。出租车司机即下车开始敲诈,要价800元,我当时认为不合理,因为他的车只蹭了米粒大小的划痕,不同意其要价。他当时把交警喊来,又谎称自己颈椎受伤。随即区武警医院做核磁共振,交通队调解也无效,随即他又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它提供了医院开具的3个月病假条,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令人震惊:判我赔偿其爱人误工费及存车费1564元(其中5天扣车,4天修车,共计误工费9天),判保险公司赔偿这位出租车司机误工费11340元(3个多月)。但令我奇怪的是: 1) 这位司机提供的证据中无任何医药费和治疗单据,仅有事故当天的检查费用,法院这样判是否合理? 2) 在提供修车证据误工时,它只提供了修理厂给他提供的一个4天的证明,也无任何物价部门及其他公证部门的证明? 基于上述事件和判决结果,我想咨询我是否应再上诉?

其他 2012-09-26 15: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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