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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调解 2012-10-01 23:17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协商好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即可 2、协商不成,那就只能起诉离婚 3、起诉需要在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4、离婚关于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要平分的 5、关于孩子的抚养权:2岁以下的孩子有女方抚养,2岁--10岁之间的孩子根据具体情况,看哪方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就有哪方抚养;10岁以上的孩子还有考虑孩子的意愿 6、抚养费: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是未抚养方个人收入的20%--30%之间,若是这一方收入过高或是收入过低就不严格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就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7、具体情况建议电话咨询或是面谈,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 你好,离婚可以协商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协商离婚需要你们两个对是否离婚,小孩的抚养(如果有的话),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均达成一致,签订好离婚协议,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相关财产的证明、照片等到任何一方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办理; 诉讼离婚,就是无法协商,起诉到人民法院离婚的方式。 建议你委托当地律师为你代理
  • 协商到民政局办理,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 协议离婚双方到登记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诉讼离婚的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 你好: 1、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协商好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即可 2、协商不成,那就只能起诉离婚 3、起诉需要在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4、离婚关于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要平分的 5、关于孩子的抚养权:2岁以下的孩子有女方抚养,2岁--10岁之间的孩子根据具体情况,看哪方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就有哪方抚养;10岁以上的孩子还有考虑孩子的意愿 6、抚养费: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是未抚养方个人收入的20%--30%之间,若是这一方收入过高或是收入过低就不严格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就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7、具体情况建议电话咨询或是面谈,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 你好: 1、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协商好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即可 2、协商不成,那就只能起诉离婚 3、起诉需要在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4、离婚关于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要平分的 5、关于孩子的抚养权:2岁以下的孩子有女方抚养,2岁--10岁之间的孩子根据具体情况,看哪方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就有哪方抚养;10岁以上的孩子还有考虑孩子的意愿 6、抚养费: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是未抚养方个人收入的20%--30%之间,若是这一方收入过高或是收入过低就不严格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就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7、具体情况建议电话咨询或是面谈,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 到法院起诉离婚就可以 请律师帮你办理
  • 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商不成,那就只能起诉离婚。
  • 你好: 1、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协商好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即可 2、协商不成,那就只能起诉离婚 3、起诉需要在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4、离婚关于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要平分的 5、关于孩子的抚养权:2岁以下的孩子有女方抚养,2岁--10岁之间的孩子根据具体情况,看哪方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就有哪方抚养;10岁以上的孩子还有考虑孩子的意愿 6、抚养费: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是未抚养方个人收入的20%--30%之间,若是这一方收入过高或是收入过低就不严格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就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7、具体情况建议电话咨询或是面谈,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协商到民政局办理,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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