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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人与单位签定租赁合同到期.3年前房子因租金太贵没有续签.加建建筑物部分要求赔偿他们不肯,房子也就空置.(周边都拆迁了,以后这房子也会拆迁).今年对方说要起诉追回3年租金按以前签订价计算.这样法院会支持吗?我们可以追讨建筑赔偿吗?这3年没签合同还要支付租金吗?对方为公家单位,我家人平民百姓,请尊敬的律师以权威的法律政策予以解困.急.谢谢!

争议解决 2009-08-22 22: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同意楼上柴律师的见解。如需要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 合同期满没有续签,房子退回给单位的,不用支付租金,如果没有退回给单位,仍在使用的,视为双方存在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应支付租金。 加建部分,返还单位时,如果单位在使用的,可要求单位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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