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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同事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两年。由于不满待遇太低,准备辞工。但听说新劳动法规定:只要合同期满员工提出辞工,企业同样应按相应的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不知有无此事。

其他 2008-01-29 22:1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主动提出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
  • 合同期届满离职的,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参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
  • 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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