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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熟人介绍,我们相处快一年,现女方怀有身孕近5个月,因双方之间关系不和,女方准备离异,在相处的一年时间里,生活上的物质需求都是由我承担,本人花费近3万,去女方见家长红包花费2万,共计近5万,女方父母在我与女方相处的一年时间里,从未关心,从未过问,现因订亲礼金问题而将问题恶化,女方在身孕1个月时,女方当时表示与我离异,原因是因为去见女方家长红包礼金的问题导致,后经朋友劝说下相处到现在。我在与女方相处的日子里,从未对我关心,慰问过,只是一味的问我要钱,每次闹不和的情况下,女方及女方父母一味的将金钱摆在前面,一味的将孩子打掉作为要挟,现女方表示不想与我共同生活,因女方还未达到结婚年龄,办不了结婚证,现在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如女方坚持把小孩生下,小孩该怎么派决?(女方家庭情况:收入来源与女方父亲一人在外做苦力,下有小女读书,房屋是由女方父亲两兄弟共修建近10年,至今未装修,女方在与我未在一起时,生活习惯不规律,上班属月光族,工资1500元左右。我的家庭情况:父母在外做苦工,收入一个月平均近八千,姐姐已结婚有子,月平均工资近五千,本人现从事酒店营销月平均工资近五千),以上情况属实,请各位律师给予建议,谢谢!

离婚 2012-10-01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归属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1、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婚姻法规定: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 您好: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后分开。
  • 您好!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再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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