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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我开宾馆房价100!旁边宾馆老板骗我的前台说他家里人结婚预定30间房!把定金交了。前台是新来的,我失职没有给新来交代好预定房不能超过18点!结果收银员给预定时间说成到凌晨3点。 当晚上10点预定的30间房只住了3间。其他都空的。这会我们已经知道对方是旁边宾馆的恶意底价预定房子。自己400元卖出去。 一些没房子住的客人和他拉来400元住的都说我和他联合欺骗消费者。因为我的价表明了是100元!要告我。 再就是我们的房他400出!好多人要不住!到第二天有很多间没住的他要是来全额退款我损失太大,我就和他协商,给我写不住人这些房也只退押金不退房费。他说行呢,但是字据耍赖一再拖延时间不写。 我最后说你不写我就把房子按照100元低价给客人,不给你留。最后我这么做了。而且有客人要打315告我了! 事后他说要告我!我想我违约是很坑定的事情,而却这件事起因是我收银员失职!但是他欺骗我收银员、恶意倒卖房间、影响我的名誉和利益在先。他这种做法属不属于拉黄牛? 我现在就想咨询下这个事情到底法律站在谁那边。谢谢您!

旅游维权 2012-10-04 23: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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