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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下岗人员身份进入新单位工作,现年46岁,2012年新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就经济性裁员补偿年限与新单位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为进新单位2004年起算。单位不服上诉二中院,后二中院改判为2008年起算,理由:依据法理,法不溯及既往故改判为2008年新法出台后起算。我对溯及力在此处的运用不解。

其他 2012-10-18 13: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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