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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出事,2008年7月法院调解赔偿住院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8000余元,但是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法院调解书上也注明了给次调解的费用不包括第二次手术费,现在2009年8月3日第二次手术又产生了治疗费和3天的住院误工\\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可以在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吗?诉讼实效时间只从2008年5月出事那天算,还是按什么算,如果按2008年5月,是不是超过实效了?

其他 2009-08-24 0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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