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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7日,房东请我替他新房室内粉刷油漆(属于落地房,四层),口头约定140/天,材料由房东购买。尔后,我请来二位工友帮忙,工资140/天(工资由我结算)。有一天,由于工作需要,一位工友(原告)在楼梯间用两张梯凳中间放置一块木板站在什么用砂纸打磨天花板,而另一位工友(第一被告)从一楼下来,打算直接从一楼楼梯上爬到梯凳上去干活,第一被告在没有招呼一声的情况下,用力拉了一下梯凳,不料,梯凳和第一被告一起倒下。直接导致木板脱落,原告从上面坠落受伤(假如第一被告从一楼下来,从地面上爬上楼梯凳,就不会有此悲剧发生).事发后,原告送医院紧急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股粗隆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至今,一共花费住院治疗费2万多(出于人道主义,我已垫付3千元).现在,原告起诉第一被告,我和房东分别作为第二.第三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经鉴定为10级),住院费,精神抚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4793.46元。请问,我和房东要不要负责任,负多少责任。

离婚 2012-10-08 18: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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