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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此条文中“经当事人同意”是否是要经过原告,被告都同意??法律依据在哪里?

诉讼 2012-10-09 1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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