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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男友同居期间曾出资13、5万共同买房,我出资1/3他出资2/3,我又出资全部装修款4万元(产权登记为各50%)出售得到的全部房款税后24万,我又出资了6万元加己售房款购了新房,产权登记为我个人。去年我们分手,我准备还给他己售房款的一半,但他提出要我新房的1/3,然后他就天天来家里闹事,我多次找他谈,但他提出的数额太多没达成一致。在我们电话交流过程中,我通过飞信发给他许多话,其中有句话是:关于钱,就算我说三分之一,那也是末买房前就说的,当然指末装修的房。这个房你一分钱末出,你自己最清楚。这句话指(那个房)当初我说出资1/3,但不包括装修,现在这个房你一分钱末出(当然没有你的产权)他将该短信举证给终审法院说这句话就是我与他约定产权的证据,后竟被法院采信判我个人产权的房评估后的价值支付给他。我与他都是在房地产业工作的人,非常清楚产权约定一定要进行产权登记的,不可能通过口头约定来约定(前面那个房就产权登记共有权了)同时,当时售房款在我这儿时他也没有这条短信,如何来确保他的权利呢,他是利用我与他说的只有二个人才能明白的话,来误导法院,听说可以提出抗诉,哪位律师愿意为我代理呢?

诉讼 2009-08-24 13: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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