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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2月份的时候,我登报转让公司,结果一个姓某的看中了公司,我们达成转让协议,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结果中途在转让过程中,因为公司转让有个人所得税20%,协议乙方支付,所以我们商量了一下,一致同意,我把自己的公司注销,重新为某再注册一个新的公司,在做这个转让过程中,出现的这个变动,我没有撕毁原先的协议书,也没有为后来的情况重新写个协议,就这样,我为某成立了一个新的100万元的公司,把知名品牌的代理权也转让给了她,亲自带她到厂家签订的品牌独家省代合同,办公室的一切设施和十几万的货都一起交给了她,最重要的是我几年的客户市场也给了她。半年过去了,她拿着我当初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书,和转让费收据,把我起诉到了法院。理由是,我没有把原公司的股权转让,要求法院撤销协议,返还转让费。代理公司为某办理的所有证件的代理费是我出的,也有公章为证,但是,法庭不予采纳。我的产品代理权的签订,法庭也说这个并不能说明股权转让的问题;现在这个案件,正在庭外调解,我想如果败诉,我还是要继续上诉的,哪位律师能告诉我,这个案件,我到底能不能胜诉呢?盼望回复!!!

其他 2012-10-10 07: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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